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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东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20-04-27 15:43   审核人:

鲁大校发[2017]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处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鲁东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提出明确的申述诉求,要求学校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对学校依据《鲁东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东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办法》《鲁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评先树优等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第五条 申诉委按照客观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全面、及时地对学生申诉事项作出复查处理。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申诉委,专门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并对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和报告工作。

申诉委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主任由一名校级领导兼任。

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室,法律事务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申诉委委员由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保卫处、继续教育学院、法律事务室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学校1名法律顾问、学校研究生会主席、学校学生会主席、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2名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担任。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申诉处理。

第八条 申诉委的职责包括:

(一)研究审议有关申诉处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定有关申诉处理工作机制和流程;

(三)审查学生申诉事项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校内规章制度的复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申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提出建议;

(六)申诉委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申诉委办公室在申诉委领导下,负责具体办理学生申诉处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申诉委办公室内部工作程序和制度;

(二)接收核查学生申诉申请材料,提出处理建议;

(三)根据申诉委决定,具体组织实施各项申诉处理工作;

(四)监督执行申诉委复查决议;

(五)办理因不服复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及时归档保存或移送有关申诉处理工作文件或材料;

(七)处理申诉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学生申诉事项。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诉委办公室提出申诉。学生认为处理申诉事项所依据的由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一并提出。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不再受理其申诉。因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学生向申诉委办公室递交的书面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学号、所在院系、专业、年级、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申诉的诉求、事实、理由、依据;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基本情况;

(四)申诉人签名;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的,须提交由申诉人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诉委办公室收到申诉书(要求完善补正材料的,收到补正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是否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申诉事项属于受理范围的;

(二)在规定申诉期限内提出的;

(三)申诉请求明确、具体,事实清楚的;

(四)申诉书填写规范符合要求的;

(五)申诉材料齐备等。

第十四条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驳回申请人申请:

(一)不属于申诉受理范围的;

(二)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三)申诉请求不明确的;

(四)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在3日内未按要求补正的;

(五)经复查已作出结论后,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的;

(六)学生已就同一事由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的;

(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因遇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造成申诉人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可以在有关事由消除后及时提出申诉或补正材料,但申诉时效中断前后的累计时日不得超过法定期间。同时,申诉人应举证证明不可抗力事由的存在。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审查并报申诉委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第四章 复查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委办公室应当在受理申诉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申诉事项主管部门。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提交相关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一般由申诉委选派委员组成的合议组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此外,申诉委主任可以根据申诉事项案情或申诉人申请,研究决定是否采取申诉委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

第十八条 采取合议组书面审查方式的,由申诉委选派3或5人组成合议组,对申诉事项复查。

第十九条 书面审查过程中,合议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申诉人、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主要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评议: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或是否查清,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是否适当;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是否恰当,有关部门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作出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五)其他需要复查的问题。

第二十条 采用申诉委会议评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少于申诉委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接到申诉复查会议召开通知后,应当根据要求按时参加。

如有特殊情况,申诉人在接到复查会议通知后2日内可以向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延期召开的申请。申诉委审查后决定不延期的,及时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应当委托代理人出席复查会议。

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复查会议,或者申诉委决定不延期召开但申诉人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视为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申诉处理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召开复查会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学校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复查会议由申诉委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召集。复查会议书记员由申诉委办公室指定1至2名工作人员担任。

复查会议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其他参与人是否到席,宣布会议纪律。

复查会议开始后,由召集人宣布申诉事项,宣布申诉委参会委员、书记员名单,询问申诉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是否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复查会议的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陈述申诉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证据及处分依据;

(三)询问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诉事项主管部门代表和证人;

(四)出示审查有关证据。

(五)复查合议,复查决定可以当场作出,也可以择日作出。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回避:

(一)参与前期学生违纪情况调查处理的;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复查的;

(三)申诉人依法申请回避的;

(四)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

申诉人申请有关委员回避的,经审查后由申诉委主任或召集人决定。

第五章复查决定

第二十六条 申诉委对申诉案件,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申诉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合议组复查或申诉委会议评议案件、作出复查结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合议方式作出。评议意见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与委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第二十七条 复查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理由充分合法的,可以撤回,申诉处理终止。申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申诉的,申诉委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诉人和申诉事项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驳回申诉请求;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有关部门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建议学校予以撤销;

  (三) 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学校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变更或者重新调查处理;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上位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建议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重新调查处理。

申诉委办公室根据复查意见,及时制作复查决定书,经申诉委主任核定后在规定期间内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涉及重大事项,复查决定书送达前应当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二十九条经申诉委复查,对驳回申诉请求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工作;对学校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调查研究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再次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对重新调查处理的变更事项,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处分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分决定,也不得加重给予申诉人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申诉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申诉事项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但对于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学、给予开除学籍等重大处分,申诉委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送达复查决定书,应当根据申诉申请时约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并送申诉事项主管部门;可以直接送交申诉人或代理人;申诉人或代理人及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复查决定书送达后,如申诉人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发现校内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建议学校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非学历教育培训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制定的有关学生申诉处理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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