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室-fws
首页学校首页部门简介工作动态规章制度依法治校普法课堂下载专区
当前位置: 首页 > 普法课堂 > 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后 住宿费补课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2020-08-03 10:48 李发达  中国法院网 审核人:

中国法院网讯(李发达)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原告在诉讼中提到的住宿费、补课费,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如何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

2018年10月,吴某驾驶机动车将行人刘某(十一岁)撞倒在地,造成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四十多万元,住院二百多天,后经过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需要休养三百多天。随后,刘某的父亲找到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但未能达成赔偿和解协议。

2020年2月,刘某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住宿费、补课费在内的损失共计八十万元。两被告在庭审中提出,补课费属于间接费用,已经在其他的损失项目中赔偿了,不应再重复计算;原告赔偿项目里面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住院期间没有其他的费用,对于住宿费不应当计算在内。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刘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在受义务教育阶段因伤情住院(286天)及休养(180天)的时间较长,必然会导致学业上的耽误。刘某需要将落下的课程补起来,就必然会发生一定费用,故补课费属于合理且必然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对于住宿费,在刘某住院期间其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刘某属于家庭病房,医疗费发票上显示其没有产生床位费,因此该住宿费可以认为是为节省开支而产生的床位费,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也是合理的,故此应当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535-6010165*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更多>>
· 关于报送2023年法治建设...
· 关于清查登记现行有效合...
· 债权申报通知
·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
· 法律文书接收处理工作流程
·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流程
· 应诉案件流程
· 起诉案件流程

版权所有©鲁东大学 |   ICP09096634-1   |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