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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消费花样多 法律维权需掌握
2023-04-10 11:07   审核人:

近年来,预付卡消费模式下商家“卷款跑路”现象与日俱增,消费者找谁维权、如何维权的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之际,海淀法院通过以下案例带大家了解预付卡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维权的正确方式,帮助大家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公司跑路怎么办,一人股东可追责

为提高学习成绩,小李在领悟公司多次预缴费用参加课外辅导,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高考结束后,因不再需要培训服务,小李向领悟公司申请退还剩余的培训费,领悟公司给小李出具了《退费明细》,但此后领悟公司却迟迟未给小李退费,小李也再无法与领悟公司取得联系。于是,小李将领悟公司与该公司的一人股东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退还培训费173600元。

张三表示,李四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三系冒名股东,公司事务和张三无关系,现已无法联系上李四,故不同意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调取了领悟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其中显示:领悟公司曾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2019年9月3日领悟公司变更工商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2021年领悟公司唯一股东变更为张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三作为领悟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当就其资产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承担举证责任,现张三未就此提供证据,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定领悟公司、张三共同退还小李培训费1736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中,因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一人公司股东通常难以就个人公司财产不混同提供充分证据。因此,当消费者起诉的公司性质为一人公司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将一人公司和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当股东无法证明财产不存在混同时,股东应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次数争议大,举证责任商家担

一次偶然的机会,张阿姨在体验了雅丽公司的足疗服务后,向雅丽公司交纳4800元购买了100次足疗项目。此后的消费过程中,张阿姨又陆续通过单独付费或补钱置换的形式,购买了各类理疗按摩服务。然而在一次付费充值后,张阿姨认为雅丽公司的工作人员除了推销并未进行认真的按摩服务,感觉上当受骗要求退款,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一致。张阿姨便把雅丽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退还按摩费45470元。

雅丽公司表示,该公司系以纸质形式记载张阿姨的消费情况,因双方已经订立退款协议,因此未保留相关消费记录,现在公司已履行完全部退款义务,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张阿姨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所谓退款协议仅系针对感恩卡相关6780元费用的处理,除此之外,张阿姨还向雅丽公司交纳服务费58282元,双方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现张阿姨对雅丽公司频繁以补交服务费转换服务项目的模式及服务质量问题产生不满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雅丽公司亦同意解除,双方合同已解除。合同解除后,雅丽公司应退还张阿姨剩余服务费。关于退费金额的计算,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多次补交费用转换项目的情况,已无法计算出各类服务单价,且雅丽公司无法提交张阿姨的消费记录及经过张阿姨确认的服务单价,法院最终判决雅丽公司退还张阿姨38000元。

法官说法

由于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通常忽视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且储值系统由服务公司掌握,因此,从平衡消费者和服务公司举证能力及权利义务角度,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记录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应由提供服务的公司承担。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集中于张阿姨的消费次数、消费内容及退费金额的计算,法院在认定应由雅丽公司负有对服务内容、数量和价格的举证义务的基础上,再根据张阿姨提交的证据及双方陈述予以佐证,最终确认了退费金额。

购卡消费无协议,退费结算需有据

肖女士是万万餐饮的常客,她在万万餐饮购买了储值卡并多次充值进行消费,然而,万万餐饮在2020年10月12日突然张贴告示称不再经营,肖女士的储值卡无法继续使用,肖女士亦无法继续联系上万万餐饮的人员。于是,肖女士将万万餐饮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储值卡余额4337.75元。

审理过程中,经穷尽送达途径均无法联系上万万餐饮,故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肖女士陈述及其提交的储值卡、消费交易凭条、短信截屏等证据看,肖女士购买万万餐饮的会员储值卡,双方之间在事实上已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现万万餐饮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肖女士据此主张退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肖女士提交其最后一次消费的交易凭条显示余额为4337.75元,法院最终判决万万餐饮退还肖女士4337.75元。

法官说法

生活中,消费者购买储值消费卡时往往未签署书面协议,亦没有向商家索取收据的习惯,通过现金方式充值也无法留存相应的支付记录,此时,一旦遇上商家跑路产生诉讼,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退费金额成为了实践中困扰消费者的一大难题。以本案为例,在肖女士无法提供储值协议、充值记录等材料的情况下,法院最终系根据交易凭条(即小票)判定了退费金额。对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保存消费小票、短信记录、微信记录等信息,尤其对于现在比较流行的微信小程序或者专用APP,消费者可养成定期留存相关记录的习惯,避免因商家跑路后无法登陆小程序或APP而难以取证。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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