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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躺着赚钱”走发财捷径,钱没赚到反入狱
2023-12-12 09:00 马付才  民主与法制时报 审核人:

“不管你有没有资质背景,有没有学历,仅凭身份证和银行卡,每天‘公司’准时给你汇钱,而且是秒到账,不是贷款,不是诈骗,面对面操作,全国就近安排,寻找全国日结兼职人员。”一些网站上类似的广告,相信很多人看到过。“90后”女孩刘小花(化名)心动了。

轻信“挣大钱”误入陷阱

刘小花大专毕业后,曾从事过销售、送外卖等工作,还曾当过一段时间的网络主播。但是,这些工作都无法实现刘小花轻松“挣大钱”的梦想。

2022年4月22日,刘小花在上网时,看到一条“日赚3000元兼职信息”的“跳屏广告”。她没有查明对方身份,就添加了广告上的人为“微信好友”。这名“微信好友”告知刘小花,需要提供两张银行卡帮助网络赌博网站洗钱,半天就可以赚取数千元。

“零成本、高收益”的诱惑,让刘小花无法抵挡,最终按照这名“微信好友”的要求,第二天就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微信好友”告知刘小花,随时会有人加她为微信好友,让她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及时通过。次日凌晨,一名昵称为“郑快钱”的人主动申请加刘小花为微信好友,“郑快钱”称,会驾车接她到重庆市酉阳县帮助“洗钱”。

“郑快钱”接到刘小花后,刘小花将其名下尾号为944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及相关支付密码提供给对方进行转账。途中,因她提供的银行卡无法转账,刘小花在“郑快钱”的陪同下到银行柜台取现34767元交给对方。次日,刘小花又通过扫描对方提供的微信二维码的方式帮助转账2000元。后刘小花在“郑快钱”的带领下到重庆市黔江区办理了一张尾号为1541的建设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提供给其进行“洗钱”。而“郑快钱”也按照当初的约定,及时将“提成”2000元转给了刘小花。

“躺着”没赚钱却触犯了法律

就在刘小花暗自为如此轻松就能赚钱得意时,先后有多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2022年5月27日,刘小花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查明,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冉某、高某、陈某、于某、徐某被骗资金转入刘小花尾号为1541的建设银行卡、尾号为9440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共计138000元。

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小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刘小花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刘小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一审判决后,刘小花提起上诉,认为其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其本人已怀孕,请求二审判决适用缓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小花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判决对刘小花量刑情节的认定正确,予以确认。刘小花在二审中主动退赃,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二审法院改判为:撤销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2023)渝0114刑初81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刘小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对刘小花退缴的违法所得2000元和作案工具银行卡两张予以没收。

“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分

近年来,把银行卡出租出售给诈骗分子,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追究法律责任,本案中,刘小花提供银行卡给电信网络诈骗分子,被追究的却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何区别?对此,本社记者采访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云霖。

李云霖表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侵害的是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设定本罪是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各种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侵害的是正常的司法追诉活动,本罪行为使赃款、赃物被转移,妨害司法机关利用赃款、赃物证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妨害对赃款、赃物的查获、追缴、返还,妨害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活动。两者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区别:一是行为性质不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前,即在上游犯罪过程中提供帮助,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只能形成于上游犯罪既遂之后,即在上游犯罪既遂后提供帮助。二是对上游犯罪的明知程度不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得收益要求对上游犯罪的情况是知悉的,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的故意。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的要求没有前者那样高,一般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即可。

李云霖提醒,坚决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触犯法律底线。同时要提高个人法律意识,不使用不明网站、不点击不明网络链接,以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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